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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重婚罪一案刑事裁定书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以被告人李**、张**重婚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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