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以被告人李**、张**重婚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李*某与李*重婚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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