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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李*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李*甲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嫌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被告人罗*、李*甲及其辩护人尚素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罗*与张*登记结婚。同年12月份,被告人罗*未与张*办理离婚手续便与被告人李*甲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被告人李*甲明知罗*尚未离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二人于2014年8月25日生一女婴。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李*乙的证言,肃**民医院住院病历,罗*与张*结婚证复印件,肃宁县公安局师素派出所的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李*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李*甲明知罗*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李*甲犯重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李*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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