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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河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孙*在与王*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侯**(女)在河间市卧佛堂服装市场内租房,共同居住、生活,于2012年9月份在河间市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并公开宴请亲朋为女儿办满月酒。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孙*上诉提出,自己与侯**只系非法同居关系,自己的行为无罪,即使认定自己有罪,原判也对自己量刑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犯重婚罪的事实和情节是正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的供述:我和侯**认识后,二人保持了十来个月的不正当关系。侯**怀孕后,我在卧佛堂服装市场内租房和侯**同居。后来侯**在河间市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住院、手术等手续都是我办理的。我为女儿在卧佛堂一饭店宴请过朋友。我不想和王*甲离婚,侯**和王*甲各过各的,两边来往。王*甲为这事找过河**视台的“帮大哥”进行调解。2013年7月,我和王*甲经法院调解离婚。

2、证人王**的证言:2011年9月份,我丈夫孙*承认外边有女人侯**。2012年春节,我听说孙*和侯**一直在卧佛堂服装市场内以夫妻名义在一起过。我跟孙*闹过好多次,孙*不跟我离婚,也不跟侯**断绝来往。2012年9月,侯**在河间市妇幼保健站给孙*生了一个女儿。

3、证人闫*的证言:2012年9月9日,侯**孕足月到我院要求手术住院。病历登记侯**,家属信息是孙*,与侯**是夫妻关系。

4、证人李*的证言:2012年10月份,孙*在我经营的卧佛堂“酒家乐”饭店安排了五六桌酒席给孩子办过一次满月。

5、证人王**的证言:2012年我参加过两次孙*给孩子办的宴请。第一次是大华嫂子王*甲生儿子,第二次是小华嫂子卫卫生女儿。卫卫怀孕时,我和孙*、卫卫一起吃过饭,孙*说卫卫是他的小媳妇。

6、证人柳*的证言:2012年孙*给孩子办满月叫过我两次,第一次是孙*的大媳妇王*甲生孩子,第二次是孙*的小媳妇生孩子,都是在卧佛堂吃的饭。

7、证人高*的证言:我听说侯**的丈夫还有一个妻子。

8、证人张*的证言:我在卧佛堂六村市场内居住。2012年夏天,一名三十来岁的女子在我邻居胡文家租住了几个月。

9、证人倪*的证言:听王某甲说她丈夫孙*在外边和一个叫卫*的女人生了一个孩子。

10、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河间市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孙*与王*甲于2007年4月17日在河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7月8日经调解离婚。

11、河间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证明,侯卫卫2012年9月9日入院,与孙**夫妻关系。

12、河间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单载明:父亲孙*,母亲侯卫卫,婴儿出生日期为2012年9月9日。

1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1993)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孙*因犯强奸妇女罪于1993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4、河间市公安局调取的河**视台农民频道非常帮助栏目“出轨丈夫的荒唐条件”光盘一张,证实该栏目组人员给王**、孙*调解纠纷过程中,孙*提出愿意和王**、侯**两边过,如果王**不愿意,其只能和王**离婚。

15、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的出生年月等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程序合法,能相互印证,故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未与王*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针对上诉人孙*所提“自己与侯**只系非法同居关系,自己的行为无罪,即使认定自己有罪,原判也对自己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能够印证上诉人孙*与侯**不只是非法同居关系,而是系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侯**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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