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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甲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甲犯重婚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甲在明知2009年9月23日法院判决自己与吴*(已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又于2012年6月1日与宋**登记结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师*甲于2014年10月29日到故城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09)故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民法院(2009)衡民一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故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实有人口详细信息;证人吴*、师*乙的证言等证据相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甲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师*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师*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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