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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陈诉原审被告人孙*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孙**,以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孙、询问原审自诉人陈、并听取了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陈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核实相关证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孙犯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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