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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重婚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郝**、被告人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齐*与徐水县大王店镇南街村郝*乙登记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齐*于2012年10月19日又与清苑县孙村乡西孙村杨*登记结婚,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齐*与杨*解除“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郝*乙陈述,证人王*、杨*、郝*甲、田*证言,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徐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材料,杨*、齐*身份证,户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齐*认罪态度好,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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