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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重婚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被害人王**及其诉讼代理人段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与被害人王**在保定市满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生下女儿赵**后,二人因家庭矛盾于2010年12月开始分居。在未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的情况下,2013年8月8日被告人赵*又与李*在满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王**、王*乙、尹*证言,到案经过,侦办经过,辨认笔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知自己有配偶又和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自愿认罪,且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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