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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重婚一案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汴杞检刑诉(2013)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重婚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胡*在杞县工作期间结识了郭XX,后胡*对郭XX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郭XX以夫妻关系同居,致郭XX怀孕并于2013年6月21日产下一女。案发后胡*与郭XX调解解决纠纷,取得郭X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XX的陈述、住院病历、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胡*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峰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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