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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张**与汝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吴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张**又与李*甲于2015年2月10日登记结婚。

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同时,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被告人张**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刘*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有配偶而与他人重新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张**与汝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吴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张**又与李*甲于2015年2月10日登记结婚。

上述犯罪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供述:证实2013年我在某某县城晚上吃烧烤时认识了一个女的,大约是2014年的一天,这女的打电话说有一个男的,让我去某某县城见面。到县城后这个女的和一个男的把我带到某某县城一家宾馆,与吴某某见面。从宾馆出来,我们又到医院看我妈了,因我妈有病做了妇科手术,我和介绍人说把钱给我妈,他们说事后一定给。吴某某把钱给女介绍人了,我就和吴某某及他妈一块坐车到吴某某家了。到吴某某家有一星期左右,我和吴某某把结婚证办了。有一天晚上吴某某和我吵了一架,我怕吴某某打我,就在一天晚上的12点多,等吴某某睡着,我就从他家后面翻墙逃跑了。回家后快一年,我想着不回去和吴某某过了,就和我们县的李*甲结了婚。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我和俺妈刘*及陈*甲到陈*甲娘家帮忙找媳妇,陈*甲的爸爸陈*乙给我介绍了媒人张**,张**又叫来了一媒人叫李*甲,在某某县县城文化广场见到了张*甲,感觉挺合得来。第二天我就问张*甲的姑要花多少钱,张*甲和她姑都说需56000元。之后张*甲就把她的身份证、户口本让我看了看,我就到邮政局取了59950元钱,我给张*甲她姑了56000元,我还给媒人了2000元,之后我、俺妈刘*、张*甲就坐车回汝阳老家了。2014年3月26日我和张*甲就到县城领了结婚证,到4月7日晚上12点左右,张*甲看我睡着了,抓住我的裆部把我抓晕,还把我上衣口袋里10000元拿走后就偷偷跑了。2015年2月10日她又和李*甲结婚了,她没有和我离婚又和别人结婚了,我要求追究张*甲重婚的法律责任。

3、证人刘*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4、证人吴*来证言:证实张**和我儿子办理了结婚证后,过了十几天张**就跑了。

5、证人陈*甲证言:证实我和刘*及其儿子吴某某到我娘家,在我爸陈*丙的帮忙下,经媒人说合给吴某某说媳妇,最后刘*、吴某某和其对象张**就一起回家了。后来我听刘*说那女的跑了。

6、证人李*乙证言:证实我在医院住院时张**来看过我,一同来的还有一个50岁左右的女子和一名40多岁的男子,我不认识这二人,张**也没给过我钱。

7、借条:证实借款情况。

8、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银行交易情况。

9、协议书:证实吴某某与张*甲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10、全户人员简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张**身份

情况。

11、提供户口薄说明:证实张**提供的户口薄系伪造。

12、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张**和吴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张**与李*甲于2015年2月10日登记结婚。

13、抓获经过:证实民警将在逃女子张*甲抓获归案。

14、辨认笔录:辨认犯罪嫌疑人张**。

1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张*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有配偶而与他人重新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甲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的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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