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7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宜阳县丰李镇霍屯村的霍**登记结婚,并于当年生育一子。2000年左右,张某某因琐事与霍**产生矛盾并带着儿子离开霍**。2001年,张某某认识伊川县水寨镇乐志沟村的李**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07年1月10日在伊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上列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被害人霍**陈述;3、证人李**证言;4、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档案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