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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常**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常妙茹犯重婚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郑**,被告人常妙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被告人常**在婚姻存续期间和被告人刘**一起外出打工,后到刘**家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两名子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常**的供述;被害人孟XX的陈述;证人张XX、孟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出生医学证明;初生婴儿入户申报表;医学诊断证明;投案自首证明;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常**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被告人常**尚在哺乳期,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战犯重婚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常妙茹犯重婚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刘**的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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