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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候晓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汝州市的冯某某在汝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并育有两个孩子。2014年8月11日(农历7月16日),周某某在未与冯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汝州市的苏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2014年11月5日,周某某在汝州**医院职业健康检查时为“早孕”。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胡*、胡*甲、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汝州**医院健康检查表及相关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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