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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某某犯重婚罪,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逯某某及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逯某某在明知黄*甲未离婚的情况下,自1991年前后就以夫妻名义与黄*甲生活在一起至今,并在1993年育有一子黄*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逯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逯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和黄*甲1991年相识,不知道他结过婚,1992年或1993年在一起同居生活,后黄*甲的妻子找她亲戚去黄*甲村开具离婚证明,就怀疑黄*甲没有离婚,其到民政局没有查出黄*甲的结婚和离婚证明。其不知道黄*甲没有离婚,进看守所后才知道黄*甲没有离婚。

辩护人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逯某某犯重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逯某某在与黄*甲一起生活期间不知道黄*甲没有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逯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6天,管制的刑期于2014年12月15日届满。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黄**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黄**的妻子,他们结婚三十年了,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没有离婚。逯某某知道黄**有妻子,又与黄**生活在一起,并生有一孩子,在街上与李某某打过多次架,村里人都知道黄**有两个媳妇。

2、证人黄**的证言。其证实内容与黄**的证言相一致。证明了被告人逯某某知道黄*甲有妻子又与其生活在一起,并生有一孩子,在街上与黄*甲的妻子李某某打过多次架。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村妇联主任,被告人逯某某知道黄*甲没有与妻子李某某离婚,又与黄*甲生活在一起一二十年了,并生有一儿子,李某某不愿意也没有办法,气的一身病,这事闹了好长时间。

4、证人黄**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1981年左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二十多年与李*某不在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其与逯某某生活在一起二十三年了,1993年生育一儿子,逯某某与李*某吵过架。

5、证人黄*戊的证言。证实其母亲李某某与其父亲黄*甲1983年结婚,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逯某某知道其父亲没有离婚,经常找其母亲的事,还打其母亲,与其父亲生活在一起二十三年了,并生有一儿子。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黄*甲1983年结婚,因黄*甲与逯某某在一起,一二十年前就与黄*甲分居了,黄*甲不同意与其离婚。逯某某知道其与黄*甲没有离婚,经常找其闹。

7、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明1983年至1985年其在城璜乡做婚姻登记助理工作,当时结婚登记只需双方大队介绍信,存根没有保存。

8、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有关送达、执行手续。证实被告人逯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一年,2014年12月15日管制刑期届满。

9、商丘**民法院(2014)商刑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及逯某某的有关反映材料。证实黄*甲因强奸被判刑后,被告人逯某某以黄*甲之妻的名义书写反映材料、提出申诉。

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逯某某于2014年6月5日凌晨2时许在郑州市管**215房间被抓获。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逯某某的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逯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逯某某及其辩护人称逯某某与黄*甲共同生活期间不知道黄*甲没有离婚,指控逯某某犯重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黄*甲与其妻李某某婚后生育两个子女,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逯某某和黄*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并生育一子,且与李某某在同村生活,其间多次发生吵闹,逯某某对黄*甲没有离婚是明知的,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逯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犯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刑罚管制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管制的刑期,已执行的5个月19天应予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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