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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第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与其妻李某某离婚的情况下,自2009年结识离异女子杨某某以来,就以夫妻名义与杨某某在郑州共同生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陈述,证人杨某某、王**、杨**、王某某、王**、张某某、张**、王**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破坏一夫一妻制,其行为构成重婚罪。王某某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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