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甲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张*甲在未和妻子张*乙离婚的情况下,和刘*(另案处理)以夫妻名义在渑池县某某镇某某村七组其家中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的报案材料、陈述,证人张**、段某某、张**、詹某某的证言,张*甲辨认刘*的笔录、照片,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被告人张*甲的供述与辩解,破案报告及被告人张*甲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甲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甲庭审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