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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出庭支持公诉,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于与彭某某(又名彭**)在遂平县车站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子,后因家庭矛盾彭某某携子离家外出。2000年5月16日张某某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用未婚证明又与谷某某在遂平县车站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子。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认为,张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未发表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1995年4月22日与彭某某(又名彭**)在遂平县车站镇(现车站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家庭矛盾彭某某携子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张某某在未与彭某某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于2000年5月16日在遂平**民政所与谷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遂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资料(复印件)。证明张某某与彭某某(红)于1995年4月22日申请书登记结婚时,其二人提交的申请书、村委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2000年5月16日张某某与谷某某申请登记结婚时,其二人提交的申请书、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民事诉状、撤诉书及遂平县人民法院(1999)遂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1999年8月17日张某某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彭某某的离婚之诉,后自愿撤诉,并被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3)遂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经查询婚姻登记档案,1995年4月22日张某某与彭**在车站镇民政所办理过结婚登记;2000年5月16日张某某与谷某某在车站镇民政所办理过结婚登记。身份证号码与张某某、彭**、谷**一致,并证实未查到张某某的离婚档案记录。

(4)遂平县公安局车站农村派出所出具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彭某某及家庭成员信息等情况。

(5)遂平县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某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6)遂平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8月11日张某某在遂平县工业集聚区被抓获。

(7)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从多人组合照片中辨认出彭某某。

2、证人证言

(1)被害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周口市西华县人,1993年在郑州打工与张某某相识后同居,并生育一子,于1995年5月份办理了结婚证,后因张某某让把儿子过继给他哥哥,户口入到他哥的户口本上,其不愿意,因此其二人经常生气,张某某及他家人打其,不让其进家,1996年,其抱着孩子去了郑州,之后其二人很少联系和见面,大概四、五年前,其回到遂平县听说张某某又结婚并生了孩子,其原名叫彭**,起初走后,张某某把其的名字改成了彭某某,并把其和儿子的户口登记在张某某的哥哥张**的户口本上,其身份证的名字就办成了彭某某。

(2)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离婚后,于2000年其与张某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张某某成了上门女婿,婚生一子。去年听说张某某又和他前妻联系了,其二人还为此生气,张某某说自己结过婚,有个男孩,前妻带着孩子跑了,他到法院起诉了,他和前妻三年不在一起生活,婚姻就自动解除了,他已和前妻彭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其弟,九几年的时候在郑州打工认识的彭某某,后结了婚,生育一子,听说张某某夫妻二人生气了,后来弟媳抱着孩子走了,后张某某和谷某某办理了结婚证并生育一子,张某某和彭某某是否办理结婚、离婚手续其不知道。

(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03年前后,其在漯河市郾城区租房住时认识了租房的邻居彭某某,当时她一个人带着一个八、九岁的男孩,靠卖小工艺品生活。2012年,彭某某让其同她到遂平县车站镇办身份证,才知道她丈夫叫张*某。2013年彭某某说张*某已经结婚了,还有了孩子,彭某某让其和她去遂平向张*某要孩子的抚养费,2014年8月份,彭某某的儿子考上了大学,其与彭某某去找张*某要孩子的抚养费,张*某不给,彭某某到公安机关反映了张*某重婚的情况。

(5)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以前与张某某是前后邻居,现在张某某把户口迁到车站罗**了。九几年时,张某某与从外面领回来的女子结了婚,当时张某某家里就两间破房子,两人经常因为经济问题生气,后来那个女的抱着孩子走了,张某某倒插门到了车站罗**,现在已有孩子,张某某的第一个妻子去年回来办身份证,听说她儿子考上大学了。*某某与前妻和现在的妻子是否办理结婚证其不清楚。

(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其堂弟,九几年张某某在外面打工时领回来一个西华县的女子,后来他俩就在一起生活并生了一个男孩,孩子一岁左右时,那个女的抱着孩子走了,后经人介绍,张某某和罗**的一个离婚的女子结了婚,张某某到女方家生活,现在孩子已经十来岁了,张某某和前妻是否办理了结婚、离婚手续不清楚。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调任车站办事处民政所工作,2005年以前乡镇民政所可以办理结婚证,2000年以前办理结婚登记只需要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号、户口本,村里和计生办出具的未孕证明,结婚证都是人工填写的,2005年以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入电脑微机。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1993年,其在郑州当保安期间认识了打工女彭某某,其两人恋爱并于1994年结婚了,1995年生了一个男孩,取名张**,婚后彭某某的户口从西华县迁到了遂平县其的户口本上,有了小孩之后,彭某某经常带着孩子往外跑,其多次把她找回来,她又跑,她也不说为啥跑,1996年她走了之后,其去她娘家也没找到,1999年其到遂**法院起诉与彭某某离婚,因找不到彭某某其又撤诉了,婚没离成。2000年经人介绍,其认识了离婚女子谷某某,后与谷**办理了结婚手续,其把户口迁到了谷某某的户口本上,和谷某某家人一起生活,2001年其和谷某某生育一子张**。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害人彭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有:

1、谅解书。证明张某某家人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其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2、收款条。证明彭某某收到张某某补偿款200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在未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给被害人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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