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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开始与马某某一起共同生活,后杜某某在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马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育一子。2013年5月25日,马某某和杜某某以生孩子为名,公开在古城乡马园村委宴请亲朋好友。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被害人余某某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与余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2012年5月份始,杜某某与马某某(已判刑)公开以夫妻名义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马园村马安东组马某某家中和马园村委对面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2013年5月25日,马某某和杜某某以生孩子为名,公开在古城乡马园村委宴请亲朋好友。2013年6月14日,杜某某与余某某登记离婚。

另查明,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她与余某某于2000年3月份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余某某经常打她,并威胁若离婚把她父母都弄死,她很害怕,离家后出走遇到马某某。2012年5月份她开始与马某某一起生活在驿城区古城乡马**某某家,2013年三四月份搬到马园村委对面住,周围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2013年5月7日在驻马**民医院生育一子,因其身份证被余某某拿走,故用妹妹杜**的名字登记住院,同年阴历四月份,她和马某某在古城乡马园村委对面,宴请双方的亲朋好友。2013年6月10日,她与余某某签订离婚协议。

2、被害人余某某陈述:他与杜某某2000年3月25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杜某某经常离家出走。2012年五月份,他得知杜某某与马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并生育一子。

3、证人证言

(1)马某某证言:他和杜某某认识多年,知道杜某某未与余某某离婚。2012年四五月份,他们开始在古城乡马园村委马安东组和马园村委对面平房一起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到杜某某父母家走亲戚,他的亲戚朋友也知道他和杜某某的关系。2013年5月7日,杜某某在驻马**民医院生下儿子,5月25日,他们宴请亲朋好友。

(2)杜**(杜某某之妹)证言:杜某某和余某某结婚十几年,余某某经常打骂杜某某,并威胁杜某某如离婚就杀他们全家。2012年六七月份,杜鹃和马某某公开在一起生活。

(3)余某甲、余**、周某某、余**、尹某某、李**、钟某某证言,均证明杜鹃和余某某是夫妻,后杜某某与马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并生有一子。

4、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书,证明马某某、杜某某与婴儿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

5、书证

(1)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212年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马某某和杜某某未办理结婚手续。

(2)医院住院记录,证明杜某某以其妹妹杜**的名字登记住院,产下一子。

(3)结婚证,证明杜某某与余某某于200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

(4)离婚协议书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人杜某某与余某某于2013年6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同年6月14日,双方登记离婚。

(5)马某某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有配偶而与马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犯罪事实已被生效判决书所确认。

6、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7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因处于哺乳期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金**局投案。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有配偶而与马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某某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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