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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犯重婚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89年8月份,被告人万某某与太康县板桥镇董*行政村村民张某某登记结婚,并生育3个子女。2011年1月份,被告人万某某明知自己系有夫之妇,乘其在新疆昌吉市玛纳斯县盖孜库木村打工期间,而又与村民袁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据此,认定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是重婚,与原夫家庭破裂,与袁某某是相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9年8月份,被告人万某某与太康县板桥镇董*行政村村民张某某登记结婚,并生育3个子女。2011年1月份,被告人万某某明知自己系有夫之妇,乘其在新疆昌吉市玛纳斯县盖孜库木村打工期间,而又与村民袁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万某某供述了其以夫妻名义与袁某某在一起生活四年,2014年6月份,其想家里的三个孩子没给袁某某打招呼趁他去县城了,其就从新疆搭车回太康老家的情况。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了其与万某某是1989年农历七月十二结的婚,后在太康县板桥民政所补办的结婚证,办证有好多年了,具体哪一年办的记不清了,现在其和万某某的结婚证都弄丢了,找不到了。2010年7月份左右,万某某从新疆其家里跑出去四年多的情况。3、证人袁某某证实了其从2011年1月份后就和万某某开始以夫妻名义住一个床,共同生活在一起,万某某天天在家做饭照看其孩子,待其孩子也好,小孩喊她妈,共同生活了几年的情况。4、证人张某某证实最近三年其母亲万某某在新疆其他地方打工,没有和家人一起住,很少回家的情况。5、证人张某某证实其出去打工有四年多时间了。这四年来,很少见到母亲万某某,就最开始出去打工那一年过年时见到过母亲的情况。6、证**某某证实其姐万某某最近三四年没有跟其姐夫张某某一起生活。后来万某某给其说她跟一个叫小*的男的一块走了的情况。7、证人蒋某某证实了和袁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那个女的叫*(系*某某),其认识霞有两三年,从开始认识霞时霞就与袁某某在一起生活,2014年春节后有一天,霞的儿子打电话告诉霞他要结婚,让霞去参加婚礼,说怀疑她在外面又找了个男的,霞说没有,还让其给她证明的情况。8、证人张某某证实1998年到2004年这六年期间小*(系*某某)及丈夫张某某在其处租房居住。2011年1月份,小*到其家玩,碰到在其处租房住的袁某某,小*告诉袁某某说她丈夫死了,愿意跟着袁某某过,袁某某同意了的情况。9、证人王**证实其认识一个叫*的女子,听*说她和袁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结婚证。2014年6月份,听*说袁某某老是打她、骗她,还说袁某某在外面有女人,她经常和袁某某闹,不想和他过了要离开袁某某的情况。10、证人脏某某证实2011年5月份袁某某和一个叫*的女子住在一起,袁某某说该女子叫于冒玲,是他的老婆。看上去有40多岁,河南口音,他们在一起生活了有三年多了,他们俩人没有生小孩,袁某某的孩子袁少于是他以前的老婆生的,袁少于称呼那个叫*的女人妈妈的情况。11、证人张某某证实其给袁某某带孩子时有一个叫于冒玲的女人跟他生活在一起。那个女人来了以后其就没给袁某某带孩子的情况。12、新疆沙雅县盖孜库木乡盖孜库木村村委会证明证实袁某某于2007年1月迁入其村,在其村居住期间与一名叫*的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13、太康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与新疆沙雅县公安局盖孜库木派出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于某某与万某某系同一人。14、辨认笔录证实袁某某、陆*、袁某某、李**、脏某某、鲁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辨认出照片中的10号、8号、8号、8号、8号、4号、10号、4号、8号就是与袁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3年的人。15、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辨认出照片中6号系在其新疆住处租房子居住六年并且于2011年主动提出跟袁某某一起生活的妇女小*又名万某某。张某某辨认出照片中4号系小*的丈夫张某某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均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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