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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与上官一某登记结婚,于1999年3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上官二某。2006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外出务工,因坐错车流落至某州汽车总站,乞讨为生。期间被告人韩某某经张一某救助后,跟随张一某到山东某庄,并与张一某弟弟张二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八年,分别于2007年5月生下大女儿,取名张三某;2008年11月生下二女儿,取名张四某;2010年1月生下三女儿,取名张五某;2012年11月生下一男孩,取名张六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上官一某的陈述,证人张**、张**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破案报告,韩某某和上官一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与上官一某登记结婚后,又与张*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生育四个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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