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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犯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白占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甲明知自己有配偶,仍长期在渑池县某某镇某某小区和李*甲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3月22日,二人共同生育一女孩。

指控认为,被告人王*甲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李*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与李*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即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50万元并取得谅解,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且未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后果,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2年被告人王*甲与郝某某登记结婚。2009年10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王*甲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李*甲以夫妻名义在渑池县某某镇某某小区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3月22日生育一名女孩。案发后,被告人王*甲向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甲与被害人李*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王*乙、王*丙、李**、刘某某、赵某某、王*丁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张村派出所破案报告,王*甲婚姻状况证明,李**的离婚证明,渑池某某**工会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证明,新**民医院住院病历,王*甲、李**及二人女儿的合影,中共某**公司纪委关于对王*甲重婚进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汇款凭证证明以及被告人王*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与郝某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李*甲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甲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甲与李*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乙、王*丙、刘某某证言均证明被告人王*甲与李*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渑池某某**工会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证明又予以佐证,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王*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甲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50万元并取得谅解,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且未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后果,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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