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鲜某某犯重婚罪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谢某某以被告人鲜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鲜某某已取得自诉人谢某某的谅解。自诉人谢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谢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