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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崔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陶某某、崔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陶某某、崔某某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陶某某、崔某某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李**据此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陶某某、崔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陶某某、崔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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