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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闫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重婚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闫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闫某某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的刑事控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〇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闫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的刑事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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