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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李某某重婚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罗某某起诉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西昌刑初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自诉人罗某某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缺乏罪证,自诉人罗某某不撤诉又提不出补充证据。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罗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的起诉。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罗某某上诉提出原裁定事实不清,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罗某某起诉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缺乏证据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罗某某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罗某某起诉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缺乏证据,且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罗某某既不撤诉又不提供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驳回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罗某某的起诉。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罗某某上诉所提原裁定事实不清,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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