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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余某某诉被告人汪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余某某以被告人汪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5年9月15日,自诉人余某某以被告人汪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现被告人汪某某下落不明,自诉人余某某撤回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余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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