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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甲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被告人陈某某、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今,被告人陈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形下、被告人王**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某有配偶的情形下,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在邛崃市道佐乡X村X组及成都周边工地同居生活,并于2013年12月3日生育女王*乙。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王**向邛崃市公安局道佐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邛崃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二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婚姻登记材料、王*乙的出生医学证明,证人李某某、王*丙、常某某、王*丁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王*甲的供述,被告人王*甲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形下、被告人王**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某有配偶的情形下,二被告人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3年12月3日生育女王*乙,被告人陈某某、王**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犯重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犯罪以后,于2014年3月14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在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王**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王**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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