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王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决定监视居住。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字(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12月生育一子。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有配偶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之开始交往。2012年5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期间,于2009年6月生育一女。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喻**、王某某、喻**、王**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提取、指认、辨认笔录;DNA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有配偶,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孩子,其行为均巳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重婚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