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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乙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陈**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与被害人向东*于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底,陈**与被告人陈**在重庆市**道办事处花溪工业园打工相识。2013年初,陈**在明知陈**未离婚的情况下,两人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于2014年6月29日生育一女。

被告人陈**、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陈**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信息,结婚证、出生证明,证人黄文志、胡**、陈**、陶克书、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向东升的陈述,被告人陈**、陈**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陈**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陈**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为此,对被告人陈**、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红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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