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营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书记员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营山县新店镇蓼叶村八组已婚妇女杨某某,在杨某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张某某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2015年3月26日,杨某某之夫龙某某举报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立案决定书、婚姻登记机关证明、结婚证、民事裁定书、辨认笔录,证人龙某某、张*甲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