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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九里诉杨芳里保重婚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雷山县人民法院(2015)雷立初字第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被起诉人杨**、杨**构成重婚罪,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对本自诉案件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李**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已能证明被起诉人杨**和杨**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两个小孩,被起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上诉人李**的自诉符合《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受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裁判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雷山县人民法院(2015)雷立初字第4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由雷**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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