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朱**重婚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陈光荣以被告人康**、朱**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陈光荣及被告人康**、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陈光荣诉称,其与康**于1986年开始在一起生活,从1991年9月至1995年9月,二人共同生育了两子一女,直到1997年康**突然悄悄带着女儿离家出走。之后十六年以来康**只回过家三次,每次都是匆匆来匆匆去,最多在家几天。康**于2014年回来后突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才知道,康**早已与一名叫朱**的男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多年,并和朱**有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康**与朱**以夫妻名义在派出所与计生办登记了户口,有派出所和计生办出具的户口登记为证。康**、朱**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康**、朱**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康**、朱**在开庭审理中均辩称不懂法,不知道是否构成重婚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于1986年到赫章县妈姑镇小水井村的自诉人陈**家与陈**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1991年9月22日生育长子陈**,1993年11月14日生育女儿陈**,1995年9月7日生育次子陈**。被告人朱**与陈**系同村村民,陈**和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朱**曾到过陈**家且明知陈**和康**系夫妻关系并生育有子女。后康**与陈**因吵架,康**于1997年农历七月带着女儿陈**离家出走至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兴家田村,朱**次月也到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兴家田村。朱**到兴家田村月余后,康**便与朱**在此地一直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2月8日生育孪生子女朱*和朱*。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朱**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赫章县公安局妈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赫章县妈**育办公室出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兴家田村出具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表,证人陈**、韦**、毕**、毕**、张**、代关贵、罗**、朱**、朱**、刘**、刘**等人的证言,康**诉陈**离婚纠纷案的离婚诉状、反诉状及庭审笔录,自诉人陈**的陈述,被告人康**、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和自诉人陈光荣在1994年2月1日我国**政部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系事实婚姻,然而康**无视国家法律,未与陈光荣解除婚姻关系便又与被告人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育子女,违反一夫一妻制度。被告人朱**明知康**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育子女,违反国家的婚姻管理制度。被告人康**、朱**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自诉人诉被告人康**、朱**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康**、朱**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康**、朱**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康*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康**的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康**和朱**的非法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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