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甲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甲及其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被告人董**与龙**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12月16日生育一小孩。2008年2月25日,被告人董**与龙**到钟山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后,二人在被告人董**家一起生活居住。2008年5月份,因生活琐事争吵后,龙**回富川娘家。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董**在网上结识伍*凤后,董**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伍*凤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了小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自己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量刑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董*甲明知龙**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逃走,配合公安人员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未与妻子龙**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伍*凤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小孩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欧*、董*乙、董*丙、董*丁的证言及胡*的辨认笔录,钟山县民政局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钟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钟山县民政局出具董*甲、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龙**持有的结婚证,钟山县妇幼保健院出具伍*凤分娩记录及相关文书,钟山县钟山镇卫生院出具伍*凤产科住院病历、分娩记录表、新生儿出生记录、新生儿出院产科登记及相关文书,钟山**马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伍*凤的户籍证明,钟山县公安局钟山镇派出所的破案经过及董*甲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董*甲的户籍证明、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甲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甲犯重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甲明知他人报案而等待公安人员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董*甲的犯罪情节,对家庭、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不予宣告缓刑,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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