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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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