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杨**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7月21日自诉人王某某以与被告人杨某某达成和解,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0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第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