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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8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孙某某在韩城市民政局进行了婚姻登记,2013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采取隐瞒的手段,再次与王*在韩城市民政局进行了婚姻登记。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有配偶并没有解除登记的婚姻关系,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故意同第三者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对其依法予以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对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周某某重婚的主观动机不明显,被告人周某某与孙某某之间写了离婚协议,只是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再次办理了结婚手续,且婚姻登记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重婚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周某某已认识到其过错,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孙某某在韩城市民政局进行了婚姻登记。2013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采取隐瞒的手段,再次与王*在韩城市民政局进行了婚姻登记。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的证言可证,有户籍证明,被告人周某某与孙某某的婚姻资料档案及被告人周某某与王*的婚姻资料档案在案相佐证,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供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某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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