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阮**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李某某控告被告人阮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宜川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阮某某的起诉。上诉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虽没有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根据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许*在被告人阮某某婚后为阮某某生育一子,不能证明被告人阮某某婚后与许*又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