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孟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孟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孟某某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