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郝某某以被告人尚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郝某某与被告人尚某某自行和解,自诉人郝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郝某某在该案诉讼期间,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郝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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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