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钟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缺乏证据,经说服自诉人钟某某,自诉人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钟某某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因缺乏证据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钟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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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