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景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景某某自愿要求撤回指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景某某撤回指控的申请系自诉人景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景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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