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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故意杀人罪、自诉人姜**指控赵**构成重婚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姜**、姜**、姜*、姜**、缪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庆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赵**未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生效。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被告人赵**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女儿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姜**常离家外出打工。2014年8月12日,赵**与其表兄一同到华池县姜**娘家寻找姜**,因姜**不在,便返回家中。当晚,赵**给姜**打电话称,若再不回家,便要与孩子同归于尽,让其后悔一辈子,还要准备炸药伤害其娘家人。8月13日9时许,赵**再次来到姜**娘家。赵**给姜**打电话时,姜**不愿接听,并将赵的手机号码拉入黑名单。后赵**用王某某的手机给姜**打通电话,让姜**回来带着孩子去上学,自己打算留下打工。午饭后,王某某外出放羊,赵**在家中午休。下午四、五点钟,赵**来到史某某家耕地畔边,看见王某某与一男子同在沟底放羊,便在地畔边一树下躺了一会儿又返回家中。19时许,赵**再次来到地畔边,当看到王某某一人放羊返回至半山腰的一荒坡地段时,赵**便以给姜**打电话为由,下去向王某某借手机,遭到拒绝时,赵**即强行抢夺,致使王某某从高达61米的悬崖坠下。被害人王某某坠崖后,赵**未予施救,并将留在现场的羊铲和帽子扔到沟内,后将一群羊赶回家。当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人向其询问被害人去向时,赵**并没有如实告知事实,而佯装跟随其家人一同寻找。被害人王某某被找到后,在送往抢救途中死亡。经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4日16时许,华池县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本村村民王某某8月13日外出放羊时坠落于一沟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有他杀嫌疑。公安机关经勘验、调查和走访,确定死者王某某的女婿赵**嫌疑。经讯问,赵红红供述了致死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华池县史某某家耕地东侧荒坡,荒坡东侧有一土崖,土崖东侧为河道,土崖上沿距发现被害人地点距离61米,其中土崖上沿向下3.5米处长有一椿树,椿树向为为3.5米垂直土崖,土崖下至河道为陡坡,陡坡至发现被害人地点54米。对现场木柄铁铲、黑色帽子、雨伞、白色手机、布鞋予以提取。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体表仅有擦伤,没有明显的抵抗伤,体表损伤较轻,损伤外轻内重,集中于身体后背部,符合高坠损伤的特征。根据尸体检验、现场勘验,被害人王某某系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4、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在被害人王某某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安眠镇静剂类药物及杀鼠剂“毒鼠强”成分。

5、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在送检的中心现场提取的雨伞把上检出一女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某某,支持为王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王某某左手指甲、右手指甲、阴道擦拭物上均未检出男性DNA分型。在送检的赵**的左手指甲、右手指甲上未检出女性DNA分型。在送检的中心现场发现的手机、中心现场的帽子上未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检验,死者王某某与姜*乙符合生物学单亲遗传关系。

6、证人朱某某证明,案发当晚8时许,姜**说他妻子王某某找不见了,叫帮忙找一下,其便让赶紧联系找人。约过了一个小时,在土崖下的河滩找到了受伤严重的王某某,其拨打“120”叫了救护车,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7、证人赵某某证明,案发当天下午4时许,他与王某某一块在沟底放羊,看见上面地畔大树附近有一穿半袖和短裤的男子在转悠,那个男的一会儿躺,一会儿转,有时还伸头向沟底看。

8、证人姜*甲证明,赵红*与其女姜*丁结婚后关系不好,姜*丁不回家,赵红*便到他家找姜*丁,向他们老两口找事、乱骂。2012年8月份还把他老两口打了。案发当天上午,赵红*来到他家与妻子吵了一通。他中午回到家,看见赵红*在窑里睡觉。晚上8点左右回到家,他家羊已入圈了,但不见妻子王某某,后他便与李某某、赵红*等人一同寻找。找到时王某某还有微弱呼吸,但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当天早上,其女儿姜*丁给他打电话说赵红*要来收拾他们全家,他没有在意。

9、证人姜*戊证明,案发当晚儿媳王某某找不见后,她便问了赵**,赵**说羊是他赶回来的,但他不知王某某的去向,她便让赵**赶快去找。赵**当天穿白色带花的上衣,下身穿短裤。

10、证人姜某丁证明,她与赵**于2007年一起生活,因生活琐事常闹矛盾。后她带两个孩子离开的赵**家去庆城打工。案发当天早上赵**用她母亲王某某的手机给她打电话,两人又吵了几句。她母亲出事后,她看见母亲左脖颈上有指甲掐痕,右眼眶处有青於伤,左肋处、右小腿膝盖处有青於伤。她怀疑她母亲脖颈伤是赵**造成,因为赵**双手大拇指指甲留得比较长,跟伤痕比较吻合。案发前一天,赵**在电话中曾扬言说,若她再不回家,就要对孩子造成伤害,让她后悔一辈子,还要买炸药炸她娘家人。

11、证人姜*戊证明,案发当天赵**来给他说姜*丁离家出走叫不回去,再不回去,其就要弄事。他便劝了几句。到晚上8点多,赵**说羊是他赶回来的,但没见王某某。

12、证人李某某证明,他们的救护车到现场时王*某人已经昏迷,瞳孔散大,当行驶至庆城县马岭镇境内,王*某便死亡了。

13、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对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白色直板手机检查,该手机内设置有“俄罗斯方块”游戏功能。

14、证人赵**、冯**、冯**的证言及离婚协议书证明,赵红红与冯某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在双方亲属参加下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后便分开各自生活。

15、被告人赵**,他和姜**一起生活,没领结婚证。案发20多天前,姜**因生活琐事带上孩子离家,他去岳父家找了几次没找见。案发前一天,他又去岳父家找,未找见。案发当天,他用岳母王某某的手机给姜**打通过电话。后到王某某放羊的沟边转悠,又在那里睡了一觉。天快黑时,王某某赶羊返回至半山腰的土咀子处坐下打“俄罗斯方块”游戏,他便下去想借王某某的手机给姜**打电话,王某某不给,他在抢夺手机过程中,王某某往开挣脱时一闪,便从土咀子滚下去。他便将王某某的羊铲和帽子也扔下去,把羊赶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明知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而不顾其生命安危,强行抢夺手机,致被害人坠落悬崖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与妻子冯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姜**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应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赵**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等人提出赔偿丧葬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赔偿,赔偿数额应为21721.5元;其请求的其他物质损失,可酌情判决由被告人赵**赔偿。对于其请求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予支持。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姜**、姜**、姜*、姜**、缪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姜**、姜**、姜*、姜**、缪某某上诉提出,应判赔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55057.5元;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量刑畸轻。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赵**在以打电话为由夺抢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过程中,致王某某坠下悬崖,后赵**未予施救离去并向王某某家人隐瞒王某某坠崖的事实,最终致王某某因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另,赵**与冯某某登记结婚后,虽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但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又与姜**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在第一审开庭审理中已经出示、质证,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对各上诉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已予以认定并足额判赔,且依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原审被告人赵**刑适当。故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判赔适当。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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