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边**、白菲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以被告人边*、白*犯重婚罪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主动撤回对二被告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对二被告人的起诉。依照《最**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刘*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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