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以被告人边*、白*犯重婚罪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主动撤回对二被告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对二被告人的起诉。依照《最**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刘*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