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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康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畅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要求民事赔偿。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畅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并已履行,自诉人畅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畅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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