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仵*甲以被告人张某某、仵*乙犯重婚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出逃,至今下落不明。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仵*甲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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