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以被告人白*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李*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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