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以被告人贾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自诉人以被告人犯重婚罪进行控告,但未能提供其与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李*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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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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