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邓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何*犯重婚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两次依法传唤自诉人邓某某,其均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邓某某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邓某某的控诉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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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