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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增 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藏**民法院审理自诉人仁增指控原审被告人达*、旦真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那刑初字第10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仁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对上诉人仁增进行了询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自诉人仁*与被告人达*1990年3月28日登记结婚,自诉人所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达*与被告人旦真长年存在婚外情关系,但自诉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两被告人以夫妻的名义长年同居或明知有配偶而领取结婚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仁*对被告人达*和被告人旦真的控诉。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仁*上诉称,本人和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旦真从中破坏家庭关系,诉至那曲县人民法院,但县人民法院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现恳请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调查此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被告人达*与原审被告人旦真长年存在婚外情关系,但上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证明两被告人以夫妻的名义长年同居或明知有配偶而领取结婚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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