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杨**以被告人王**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的自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杨**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杨**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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