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高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某某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某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郭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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